臺州市小黃魚檢出禁用藥,監管部門開出13萬元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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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21-07-20 00:46

近年來,監管部門對水產禁用藥品的管理越來越嚴,但仍有人知法犯法。近日,平陽法院就審理了一起食品安全行政處罰案件,蒼南縣某水產經紀人事務所被罰款13萬元。

  2019年4月,臺州市仙居縣市場監督部門對其轄區內某餐飲企業進行抽檢,發現該企業采購的小黃魚不合格。經調查,小黃魚是從一菜場的商販楊某處購得,而楊某的進貨渠道是溫州市某水產店,該水產店是從蒼南縣某水產經紀人事務所處購得。幾經輾轉,線索被移送至蒼南縣市場監督部門處置。

  蒼南縣市場監督部門受理后,隨即對水產經紀人事務所進行立案調查,并對該所銷售的兩個批次的小黃魚進行抽檢。經檢測,兩個批次小黃魚均檢出含氧氟沙星,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告知、聽證等程序后,市場監督部門認定該水產經紀人事務所銷售不符合標準的小黃魚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規定,對其作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并沒收違法所得3000元,罰款13萬元的行政處罰。

水產經紀人事務所不服,將蒼南縣市場監督部門訴至平陽法院。庭審中,水產經紀人事務所稱自己僅提供中介服務,代為銷售其他公司的小黃魚,只是負責開單并按交易額收取中介服務費,并未對小黃魚添加氧氟沙星等藥品,蒼南縣市場監督部門處罰不當,應予以撤銷。

  法院經審理認為,蒼南縣某水產經紀人事務所在經營過程中實際從事銷售、開單等行為,與介紹、中介等媒介服務有明顯差別。水產經紀人事務所作為食品經營者,未建立完整的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未盡進貨查驗義務,故尚不足以免責。據此,法院認定蒼南縣市場監督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氧氟沙星是人工合成的抑菌類藥物之一。依據農業部公告第2292號《動物性食品中獸藥最高殘留限量》規定,氧氟沙星已成為食品動物的禁用藥,在動物性食品中為不得檢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銷售使用國家禁止的獸藥的食用農產品,最高可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違法成本非常高。

來源:溫州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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